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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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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办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自府办发〔20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5)254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起,在全市建立并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从各区、县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农村低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二是以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灾后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三是鼓励劳动自救,稳定土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在农村居民生存和生活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等途径,促进其劳动致富;四是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低保: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3.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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