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基[2005]28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5-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我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已历时两年,各试点学校和地区以此为抓手,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机制和实施途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试点经验表明,“德育导师制”让更多的教师直接参与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关注学生个性需求,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能有效促进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我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将在明年适当时候举办德育导师培训班,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德育导师制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全面构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推行“德育导师制”,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