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浦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平安浦江”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浦政发(2005)22号)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县造成严重威胁,并已或可能向外地县市蔓延的; (2)致病原和事故蔓延势头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水平的; (3)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对县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构成威胁,给当地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由我县引发,蔓延到外地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乡镇(街道),给当地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养植(殖)到消费各环节中发生的严重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本县发生,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段监管和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各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兼任的职务,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县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