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省建设厅、财政厅将对各市200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报市管委会、送市财政局。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省建设厅、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较好,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分中心,以及业务管理工作较为突出的管理部,可推荐1-2个参加年度省“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评选。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