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房改〔2005〕36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省建设厅、财政厅将对各市200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报市管委会、送市财政局。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省建设厅、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较好,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分中心,以及业务管理工作较为突出的管理部,可推荐1-2个参加年度省“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评选。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