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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80号、沪价费[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立项的请示》(沪仲报字(2005)第24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对申请仲裁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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