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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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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4)91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一)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把握行业、地区、企业支持的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按照商业化运行和自愿的原则,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明确中小企业支持重点。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的市场保证及技术进步原则,重点支持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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