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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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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建房改[2005]60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部长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房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城镇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住房上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或以相对低廉租金配租的社会保障住房。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现阶段各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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