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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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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精神,现就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一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二是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做好粮食供求总量平衡,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区、市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

  二、完善储备粮体系
  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落实地方储备,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认真落实自治区下达的市、县储备粮规模。市、县两级储备粮费用参照自治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加强国有粮食仓库及粮食流通基本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财力和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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