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实施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