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业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涉及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开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