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