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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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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5]10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淄政发[2005]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解决全市农村缺水人口吃水问题,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目标,对于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改善农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近年来,全市上下大力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群众饮水条件进一步改善。截至2004年底,全市基本解决了历史性在册缺水人口的吃水问题,农村自来水受益自然村2417个、人口197.87万人,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66.86%和74.77%。但是,目前全市仍有1198个村、66.78万农村人口缺少洁净、安全的饮用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市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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