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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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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酒泉市实施《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发改、建设、土地、财政、税务、物价、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城市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并发放《企业登记申请书》,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手续。
  房地产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鼓励市内外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开发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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