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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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