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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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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最低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最低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龙泉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最低标准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各类市场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遵循与龙泉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龙泉市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土地,引导市场加快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龙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龙泉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布局专项规划》。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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