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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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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科学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要把加快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建设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建立规范的经济补贴和补偿制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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