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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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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自2003年自治区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全区已有53个县(市)列入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630.5万农牧业人口中参合农牧民达到542.8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6.08%。为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更有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加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

  从今年起,全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要步调一致,统一时间。各地要将每年的第四季度作为下一年度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期,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内容,有目标、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宣传工作,要对政策、制度宣传到位,做细做实,努力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覆盖率和农牧民的参合率,让更多的农牧民在合作医疗中受益。

  二、各级财政要确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农牧民个人费用的收缴工作

  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试点县(市)财政安排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报告各级资金到位情况。各地要把财政补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验是否认真实施新型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指标。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在目前人均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也相应提高补助标准。2006年自治区新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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