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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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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使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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