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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政〔200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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