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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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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05〕8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了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征集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建设“开封企业信用网”,并先期组织部分企业上网。“开封企业信用网”是整个“诚信开封”建设的主要标志和重要载体,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载体。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封企业信用网”已于11月份正式开通运行,为更好地发挥“开封企业信用网”宣传我市诚信企业、倡导诚信经营、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原则
  我市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交换和发布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单位,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日常维护、数据安全,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利益以及虚假的信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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