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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40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4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根据自治区实际,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盟市辖区内2个以上旗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旗县(市、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总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分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和做好病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追缉肇事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2医疗救护指挥部: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卫生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开展抢救工作,分流病员,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员数,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继续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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