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韶关市人民政府十一届32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5〕12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人民政府十一届32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有关环保问题多次被列为市人大议案。今年,市政府常务会议两次讨论环保工作(十一届19次、26次),市领导多次带队现场检查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环保工作进程。但是,部分单位环保意识不强,导致近期北江韶关段因韶冶超标排污造成水域镉浓度超标。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污染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2005年12月21日上午,徐建华市长主持召开了十一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温家宝总理、张德江书记和黄华华省长关于北江韶关段水污染事故的重要批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听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此次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汇报,并就如何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