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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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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5〕20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龙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龙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龙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龙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龙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龙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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