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以及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文件的总称。 市、县区、乡镇政府,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