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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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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5]15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5]150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合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或本系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机制,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流行。

  二、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

  各县区政府要把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疫情严重的县区要设立艾滋病专项防治经费,并加强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相关措施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艾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方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身上。

  四、努力营造全社会防控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等媒体和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市民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五、完善艾滋病防治监测工作

  卫生部门要广泛开展监测工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检测实验室,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自愿咨询检测政策,切实增强检测服务能力,更加有效地开展感染者和患者筛查工作。要努力提高监测、检测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医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测、检测技术水平。要及时、全面掌握全市艾滋病疫情和流行情况,为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

  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是当前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积极开展高危行为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100%推广使用安全套工程,阻断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到2007年底,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套推广覆盖率≥85%。在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的试点工作。结合“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

  今年是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最后一年,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肥市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实施意见》(合政〔2002〕66号)规定的目标,加强督查和指导,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防治工作阶段性任务落实到位。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合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失效日期: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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