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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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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5]8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5-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为了深化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州市生态建设规划》、《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建绿色矿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二)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六)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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