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40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5-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4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公文办理工作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公文办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办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不再收文。
  (二)签报不是正式文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签报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今后,凡以签报形式报送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除特殊紧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越级上报的公文。
  (三)正确使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