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促进事故隐患的有效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公共场所(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单位)。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事故隐患单位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评估确认和报告 第五条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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