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城区河道功能,防治河道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区河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湖泊及其断面、水面、护岸、护堤、护栏、桥涵、闸坝、泵(电)站、河道沿岸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