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介;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五)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六)全面负责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卫生、药监、国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