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地税函[2005]28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5-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从2005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2005年度,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仍为800元。
  (二)从2005年度起,取消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
  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取消后,年人均利润额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可上浮至960元。工资上浮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申报扣除工资费用,并将计税工资上浮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人均利润额,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和税前扣除工资费用的职工人数计算确定。
  四、关于职工办公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从2005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平均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
  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