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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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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5-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河水库库区及总干渠(包括车桥水库、乌盆冲水库、杨家冲水库及东库、西库、烂泥冲水库。以下简称一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确保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快漳河库区经济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库一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漳河水库环境保护监理站对漳河水库库区及其周边2公里范围内,总干渠及其两侧100米以内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在本辖区范围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东宝区、掇刀区环境保护部门在本辖区内对实施本规定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市规划、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省水利厅漳河水政监察支队、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检管理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一库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一库一渠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水源保护管理要求,一库一渠水源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第七条 漳河水库库区一级保护区为123.5米高程以下的滩地、水域、库中岛屿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周围1公里流域内的陆域。
  第八条 总干渠(含车桥水库、杨家冲水库、乌盆冲水库、东库、西库、烂泥冲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总干渠水域及市三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的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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