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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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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的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4)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厅字(2004)17号文件规定,对工商企业征订党报党刊(主要包括《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吉林日报》、《新长征》杂志和各市州党委机关报)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的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按规定比例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是凭合法票据报销而是采取发放通讯补贴方式的,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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