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中央驻并企业中小学校公安机构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并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十三冶等驻并中央企业公安机构和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移交 按照属地原则和办学层次,十三冶等17户中央企业在太原市范围内32所中小学校分别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19个公安机构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实现学校、公安机构与中央企业分离。 (一)移交市教育局和有关县(市、区)学校32所 1、市教育局6所: 十三冶一中、 十三冶二中、太原机车厂子弟中学、晋机中学、星火二中、化二建中学 2、杏花岭区7所: 机车厂子弟小学、星火一校、星火二校、星火三校 、十三冶第一小学、星火一中、煤气化第四小学 3、尖草坪区4所: 十三冶第四小学、太原第二热电厂子弟学校、晋机三校、太原轨枕厂子弟学校 4、万柏林区6所: 晋机一校、晋机二校、汾西机器厂子弟学校、煤气化一中、化二建子弟小学、煤气化第一小学 5、小店区2所:太航子弟学校、原铁三局二中 6、晋源区1所:太原一电厂学校 7、高新区1所:中辐院联合学校 8、清徐县1所:6617工厂子弟小学 9、古交市3所:煤气化二中、煤气化第二小学、煤气化第三小学 10、迎泽区1所:原铁三局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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