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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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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营造我县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加快商贸流通服务业现代化步伐,实现商贸流通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商贸流通服务业管理工作基础

  (一)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县在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贸易与粮食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商贸流通服务业(旅游业)的副职领导,建立健全主管商贸流通服务业(旅游业)的工作机构,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三产)的统计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商贸流通服务业(三产)统计员,从而建立上下贯通的管理网络体系。
  (三)在县域总体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指导下,根据人口分布、城镇结构、消费需求、道路交通等因素,科学编制全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县商业网点规划。
  (四)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建立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资金用于本意见所涉的各项奖励、补贴等,以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县对各镇(乡)、街道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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