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增强群众抵御大病风险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赣府厅发[2003]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面向农村群众,凡本县辖区内农业人口均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参合群众应按年度、以户为单位全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参加,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管理,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1、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主 任:县政府贺祥麟县长 副主任:县委曾昭福副书记,县政府洪刚常务副县长、黄少刚副县长、陈道萍副县长、刘大春副县长 委 员:宣传、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委、审计、扶贫、食品药品监管、人事、教育、计生委、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农民代表二至三人。 管理委员会职责: (1)制定合作医疗规范性政策; (2)制定合作医疗的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检查财政的补助经费和县、乡镇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4)对合作医疗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5)制定并执行重大问题集中讨论制度、管委会主任例会制度,协调合作医疗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6)定期向人大报告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2、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主 任:县政府陈克龙副县长 副主任:县监察局刘善针局长、县审计局梅小明局长 委 员:县委办、政府办、人大科教文卫办、政协社会发展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各一名副职,一名乡镇党委书记、一名乡镇纪检书记、农民代表二至三人。 监督委员会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3)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情况汇报; (4)进行合作医疗专项调研。 3、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 主 任:乡镇长 副主任:乡镇分管领导 成 员:财政、民政、农经、卫生、教育、计生等系统各一人 第五条 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1、组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经办机构:遂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简称县农医局)。 县农医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县卫生局下设二级局,定编8人,由医学、计算机、财务、审计等方面人员组成。 农医局职责: (1)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乡镇农医所的指导; (4)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抽查和大额医疗费用的审核;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7)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8)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9)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2、成立乡镇农医所,为乡镇经办机构。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3-5人,由乡镇政府在机关人员中调剂(必须要有一名财政所人员)。 乡镇农医所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2)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医药费用补助的审核、报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3)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4)协助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5)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或兑现),并送农医局复审; (6)负责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的管理工作; (7)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8)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和上报; (9)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县农医局工作经费按我县农业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每年县财政安排农医局工作经费24万元,另安排启动经费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