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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实行几年以来,得到了广大业主单位和评估单位的普遍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不合理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有力的推动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评估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结合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单位不允许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如有发生,视为无证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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