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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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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5〕10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政发〔2005〕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改变收入划分方法,实行税收属地管理。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税种和比例划分自治区和盟市的收入,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做大做实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保证盟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盟市财政平稳运行。坚持稳步推进,循序渐进。从2006年起,对部分税收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三)公平合理,统一规范。对部分税收按比例分享,分享的范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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