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原则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 1、问:企业股东(投资者)在所投资的企业任职但未与所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所取得的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省、市有关劳动法规都明确规定,证明存在雇用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应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股东(投资者)未与所供职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所获得的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2、问:企业使用产权属于本企业股东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应严格区别企业各项支出与股东支出的界限。对企业使用产权属于本企业股东的财产,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财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存在租赁关系的(如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允许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3、问:企业为本企业管理人员报销的通讯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用管理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用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和管理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