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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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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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