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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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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程序,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白山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在救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2.协调市公安局、卫生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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