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居住10年以上且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适用本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条 市区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审批工作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公安、总工会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