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通化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划分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所分管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必要的专业人员,完善科学的监管手段,落实满足监管需要的装备,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部署、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追究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市政府办公、会议场所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所属单位及政府机关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 (二)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和验收审查时,需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专篇。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在组织工业经济运行中,贯彻执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铁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问题,参与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教育局 (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教育局直属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负责拟订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宗教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管理责任。 市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各级政府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跨县(市、区)举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审批,对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扑灭各类火灾,开展火灾救援演练、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火工品运输证明的发放,储存场所的审查,爆炸物品使用证的发放和爆炸物品使用的审批,按规定对有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