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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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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5]217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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