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嘉兴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