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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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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嘉兴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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