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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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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一)科学界定县乡政府事权。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县(市、区)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合理界定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上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型基层政府。
  (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凡属县(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
  (三)不断优化县乡财政支出结构。县乡财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县乡财政支出要优先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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