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作了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梅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 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畜牧局、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局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 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 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者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如下: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