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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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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05〕16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了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5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 81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04] 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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