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建立城乡困难群众长效救助机制,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新余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为总目标,以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突破口,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积极推进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生产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舆论救助、结对救助等十大救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构完善、功能齐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建设和谐平安新余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制度配套、形式有别。要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众中衽不财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健全制度、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在全市建立健全以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灾民为主要保障对象的生活救助、生产救助等十大救助制度,形成以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活救助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以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灾民为主要保障对象的相关救助制度。 1、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综合救助力度。根据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收入状况,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2005年7月开始,市区非常补对象由130元/人.月提高到160元/人.月,常补对象由145元/人.月提高到180元/人.月。分宜县也要相应的提高保障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坚持“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并按照有关要求足额列支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失地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要加强配套救助政策研究制定,提高综合救助能力,积极探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新信息途径、新方法。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强化内部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规范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坚持“低标准起步、重在建制”原则,到2005年底前完成农村特困户转化为农村低保对象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收入状况,将我市200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60元/人.月,从2006年1月起在全市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足额列支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 3、健全灾民救助制度,提高救灾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