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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告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根据《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料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5)57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34号)精神,现将昆明市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政策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相关政策及其调整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分别征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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